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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出台全省首部危化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4-24     查看次数:403 次
      定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据悉,这是浙江省首部规范和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此举标志着嘉兴市全方位推动危化企业隐患整改从治标走向治本。

  嘉兴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5000余家,总数列全省第二位,涵盖各行各业。为进一步加强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危化企业隐患整改“清零”,去年嘉兴市围绕“五个结合”,多角度把关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落地见效。

  结合危化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危化品源头防控能力、全链条监管能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以及信息化管控能力四方面,全面提升危化品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水平。在推进过程中,重点落实控制室、休息室等的搬迁改造;严格执行新入职主要负责人、特殊作业人员等学历背景;不断强化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等工作要求。以三年行动为抓手,督促企业做好具体工作落实,扎实推动本质安全提升工作。

  结合化工园区保障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园区安全风险管控。出台《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要求深化联合审核机制,严格项目准入,严控高危项目落地。同时,强调优化上下游产业链,减少危化品储存与运输;及时开展“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安全容量;抓牢“一园一策”和“五个一体化”建设,严控风险,高质量提升园区安全保障水平。

  结合专家安全指导服务,助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标准,把化工企业作为重点,按照“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整治。去年以来,嘉兴市对近百家化工企业开展了多层次全方面的指导服务,涵盖安全基础管理、设计与总图、工艺、设备、仪表与电气、消防与应急管理、涉毒性气体等内容。突出服务本质,真刀实枪找问题,一号一销改问题,倒逼企业形成责任清单,落实具体整改,确保隐患清零。

  结合部门执法检查,形成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高压态势。执法是监管的“利刃”,针对企业未批先建、批建不一和随意变更环保设施建设等行为,开展重点整治。借助双随机执法检查、部门联合督查、企业延期换证等工作,对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中的重大隐患,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和《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情况,督促下达执法文书,依法查处违规企业,确保企业在正确的安全框架内生产经营。

  结合危化品大数据平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效能。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全力推进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系统运行。完善化工园区管理、日志管控、监测预警、协同管理、经营使用动态管理、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功能,通过系统抓牢企业风险研判、安全准入、监测预警、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等情况。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今年3月中旬,嘉兴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还曝光了今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大部分是危化企业。其中,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9日,诺力昂化学品(嘉兴)有限公司一级重大危险源三乙基铝生产装置的作业人员在人工敞口铝粉投料过程中发生粉尘燃爆,造成1人受伤。经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明知加氢反应器铝粉投料工艺为敞口投料,存在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的情况下,未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违反公司制定的《岗位操作规程》,在铝粉投料作业时未使用静电接地夹进行静电导除;且存在生产作业现场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铝粉、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等问题,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近期,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也依法对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11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合辰制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裸露在外且不防爆,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仪、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防泄漏等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从制度层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体现,切实填补监管上的一些漏洞,2021年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一类立法项目。

  《条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方面。《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了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监管合力;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职责,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数字化方面。《条例》为推动运用“互联网+”的方式,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规定了化工园区(集聚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重要场所、重点设施的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应当实时录入充装信息,实行电子运单闭环管理,实现全过程监控。

  三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从实际出发,破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安全运输等环节存在的难题,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对危险化学品贮存和充装不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条例》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细化和完善,增强实际可操作性,从本质上解决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等环节存在的制度空白和管理缺失。”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如很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都会或多或少使用危险化学品,若需要设置专用仓库,现实中很难操作,《条例》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弥补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贮存要求不明确的薄弱环节。《条例》还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作出明确要求,鼓励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创建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中化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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