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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种情形可免罚!河北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26     查看次数:200 次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

  《免罚办法》结合河北省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进一步拓展细化,由原来的12种免罚情形增加到25种情形。

  审慎包容,“免罚再扩容”

  为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坚持科学精准依法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规范免罚情形,进一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免罚办法》中,河北省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免罚情形进行了明确。这16种免罚情形主要包括,未批先建无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当备案未备案的、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填报的、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

  《免罚办法》同时对“首违不罚”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规范,其中,3个月内首次出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及时完成整改的、超标排放小于等于0.1倍且24小时内完成整改的、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及时完成整改的等7种情形可免予处罚;此外,6个月内首次出现,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可免予处罚;一年内首次出现,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可免予处罚。

  河北省提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罚分明,“免罚不免责”

  “免罚清单”并不是“免责清单”。《免罚办法》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提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免罚办法》明确,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于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处罚的理由、证据和建议。

  “免罚不免责”,河北省提出,对于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问题,要留存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对于需要一定时限整改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对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处罚问题,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此外,河北省还明确,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

  下一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评估,严格监督执行,强化贯彻落实,严厉查处生态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启动“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也将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免罚办法》落地见效,以实际成效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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