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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宣布: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这类制氢项目
发布日期:2024-02-28     查看次数:83 次
  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制氢加氢站,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通知高度契合《我国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的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到203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清洁能源制氢及供应体系的原则和目标。不仅放开了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在区域方面的管控,还明确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同时政策特别说明“制氢项目”和“制氢加氢站”均指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不包含化石能源制氢和工业副产氢。对推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化发展及可再生氢大基地建设、快速降低绿氢成本、缩短氢源与应用端距离、引导推动绿氢协同下游示范应用,推动交通、工业、电力等领域绿色发展,助力我国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氢能产业的快速发展,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建设爆发式增长。中国氢能联盟研究院“氢界”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月,我国可再生能源制氢规划项目超过400个(内蒙古123个),合计绿氢产能超过600万吨/年。


  产业快速发展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除了内蒙古以外,还有吉林、广东、河北3省,以及六安、新疆自治区布尔津县、沈阳大东区均已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开展制加氢项目。其中,广东省是最先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随后河北省、沈阳大东区、六安市、吉林省、布尔津县先后发布类似政策,另外,沈阳大东区为除内蒙古外,另外一个兼顾绿氢生产区域管控和生产监管流程放开的地区。


  另外,我国更多省市也在积极开展政策创新,推动绿氢产业发展。江西、新疆、浙江、广西4省,唐山、鄂尔多斯、上海临港、武汉、珠海等8市已经出台相关氢能专项政策,提出探索或支持在非化工园区开展制加氢项目。(中国石油和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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