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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
发布日期:2024-04-03     查看次数:68 次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第二批13种氢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全部18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1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即副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2 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 HFCs 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 HFCs 生产能力或新增附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 HFCs 产品种类。


  三、附2 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进行试生产产生的HFCs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后方可进行使用和销售。


  四、副产附2所列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产生的HFCs除作为原料用途使用外,用作受控用途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后方可进行使用和销售;或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五、因特殊需要确需新建、扩建附2 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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