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导航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修订
发布日期:2026-10-19     查看次数:5 次

        10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修订后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条例》自2024年施行后的首次修订,进一步压实排放单位的履约责任。

  《条例》主要进行了两处修订。

  一是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是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此次修订旨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机衔接,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

        来源:中国化工报

最新资讯
会员区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凤竹路126弄2号4-1-12室   电话:0574-87735270  传真:0574-87735234
版权所有:宁波市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     
浙ICP备15013277号-1